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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建明与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明,张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建明,男,1967年1月11日生,住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国兵,男,1970年12月2日生,住泰兴市。关于唐建明与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泰燕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兵名下苏M×××××轿车一辆;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兵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攀华国际广场×幢×室、×室、×室的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张国兵名下苏M×××××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兵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攀华国际广场×幢×室、×室、×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表示因上述三套房屋上设立有125万元的抵押,故要求暂不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燕民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