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大雄上诉北京金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大雄,北京金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亚恒泰国际服装商贸有限公司,陈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雄,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荣军,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056A房间。法定代表人:孙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立,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天亚恒泰国际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村41幢。法定代表人:赵大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荣军,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平云,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荣军,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诉人赵大雄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天亚恒泰国际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6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大雄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大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大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上诉人赵大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孙兆晖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