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7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52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8月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追索诉讼费一案。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明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