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吴绪祥与王利赵、马爱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祥,王利赵,马爱林,戴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1469号申请人吴绪祥,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王利赵,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马爱林,男,1984年8月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戴鹏举,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吴绪祥与被执行人王利赵、马爱林、戴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054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绪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利赵、马爱林、戴鹏举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开民初字第005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二如代理审判员 王召祥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梦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