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祖松、陶爱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松,陶爱玉,曾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郑祖松,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陶爱玉,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曾仕美,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郑祖松与被执行人陶爱玉、曾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祖松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曾仕美名下有座落于连江县××路××号房屋,本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但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善达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 曾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