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异36号异议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687弄3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异议人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500号9幢。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两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建荣、倪同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因对申请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异议人财产认为超标的查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欣成公司、开泰公司异议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经国泰公司申请作出(2016)沪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开泰公司土地证号为泰国用(2012)第5860号152亩土地使用权、开泰公司位于泰州市永定东路498号9幢房产、开泰公司皇家花园71套房产、欣成公司持有的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保险公司)9.**﹪的股权以及欣成公司、开泰公司银行存款2396.61万元,开泰公司152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75963.75万元,扣除抵押金额40000万元,查封价值达35963.75万元,皇家花园71套房产价值6440万元,永定东路498号9幢房产价值1513.7万元,昆仑保险公司9.89﹪的股权价值28014万元,扣除首查封金额5600万元,查封价值为22414万元,实际查封财产价值合计为68728.06万元,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只有15474万元,严重超标的查封。另152亩土地已部分建成商品房出售,查封该土地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使已出售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从而引发群体事件。请求解除对超出保全请求范围的开泰公司152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及银行存款的冻结。国泰公司辩称,开泰公司委托上海仟一资产评估公司对152亩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土地评估资质,评估目的仅供办理抵押,不得挪作他用。152亩土地中的60亩土地已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出售,不应计入财产查封价值中,且该土地已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41000万元。皇家花园71套房产应按每平方米5200元计算价值,永定东路498号9幢房产是非住宅房,价值应当比住宅房低,昆仑保险公司9.89﹪的股权价值每股不足1元,且为轮候查封。故法院查封的财产总值并未超过财产保全金额,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本院查明,国泰公司向上海二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沪02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欣成公司、开泰公司银行存款16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上海二中院依该裁定查封了开泰公司土地证号为泰国用(2012)第5860号152亩土地使用权、开泰公司位于泰州市永定东路498号9幢房产、开泰公司皇家花园71套房产、欣成公司持有的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保险公司)9.**﹪的股权以及冻结欣成公司、开泰公司银行存款。国泰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欣成公司、开泰公司以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金额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开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2016年泰州市土地出让情况,每亩土地出让价为360万元。另查,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泰中诉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昆仑保险公司监事长马昌豪调查昆仑保险公司每股股价时,马昌豪反映昆仑保险公司每股股价0.58元。本院认为,查封的152亩土地价值按开泰公司向本院提供2015年-2016年泰州市土地出让价为每亩360万元计算为54720万元,其中已开发建成商品房出售的土地有约60亩,该土地并已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40000万元,法院虽查封了该土地,但并未查封到该土地的实际价值。昆仑保险公司每股股价0.58元,欣成公司持有的昆仑保险公司13277万股的股权价值约7700.66万元,且本案为轮候查封。永定东路498号9幢房产、皇家花园71套房产按开泰公司计算的价值加上银行冻结的2396.61万元,总价值为约10350.30万元,而民事裁定冻结的金额为16000万,故未超标的查封。欣成公司、开泰公司提出的超标的查封无事实依据,其要求解除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不予支持。但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开泰公司已销售备案登记的房屋所占土地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二、解除对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已销售备案登记房屋所占土地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