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天刑执字第744号罪犯唐建军,男,生于1990年1月18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3年、2015年被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葛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