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加斌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加斌,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加斌。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