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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谢祥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365号罪犯谢祥辉,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郴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祥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郴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4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考试成绩较好,思想教育考试获83分。从事基建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能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奖励分173.4分,累扣奖励分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祥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服刑前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表示同意接收谢祥辉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请对罪犯谢祥辉假释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意见书、检察意见书证明。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对其假释亦无异议,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祥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俊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