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袁细飞与桐乡市森裘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细飞,桐乡市森裘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427号原告:袁细飞,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XX镇凤凰村横堰沟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森裘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木材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000148629。法定代表人:浦树方,执行董事。原告袁细飞与被告桐乡市森裘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细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洪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