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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与杨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杨平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37号原告: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法定代表人:李晓轩,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东,该处职员。被告:杨平军,男,住西安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诉杨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平军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撤诉。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