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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国洪与潘伟文、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洪,潘伟文,黄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54号原告:刘国洪。被告:潘伟文。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洪与被告潘伟文、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伟文、黄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刘国洪负担。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