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国洪与潘伟文、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洪,潘伟文,黄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854号原告:刘国洪。被告:潘伟文。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洪与被告潘伟文、黄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伟文、黄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刘国洪负担。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