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志勋、牛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勋,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39号申请人:王志勋,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小河道村人,住。委托代理人:郭凤美,系王志勋母亲。被申请人:牛荣,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袁庄村人,住。申请人王志勋于2016年10月28日向申请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荣的银行存款2万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牛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