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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5642号原告: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欢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博文,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迅飞,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被告已经清偿价款,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故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雄炼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