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毕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女,于四川省西充县,身份证号码×××184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及其辩护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自2015年4月开始,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工业区洋发发百货,以接受投注“六合彩”号码的方式聚众赌博。截至2016年7月5日被民警抓获时,被告人毕某共接受投注约人民币100000元。民警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1490元,抓获参赌人员刀文明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毕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毕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毕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农某、阳某、姚某,刀文明的证言,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账户资料及流水,扣押清单及收据,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毕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将被告人毕某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毕某犯罪所得14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