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春和与被执行人苏慧斌、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春和,苏慧斌,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谷春和,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苏慧斌,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坤,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被执行人苏慧斌。申请执行人谷春和与被执行人苏慧斌、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苏慧斌、被告王坤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1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苏慧斌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义县的房屋(房权证号为X**号)、地号为XXX号房屋(房权证号为X**号)、地号为XXX号房屋(房权证号为X**号)、地号为XXX号(使用权面积6700.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登记在被告王坤名下坐落于锦州市义县的房屋(房权证号为X**号)。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3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