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爱群、杨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群,杨玉军,朱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群,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朱风英,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刘爱群申请执行与杨玉军、朱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执行18324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