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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鲁巍与吕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巍,吕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188号原告:鲁巍,女,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吕迎莉,女,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原告鲁巍与被告吕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迎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吕迎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按月利3分计算利息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吕迎莉因经营美容院需要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间为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吕迎莉未出庭答辩。因吕迎莉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吕迎莉自鲁巍处借款10万元,并为鲁巍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借条。同时约定,月利息为三分,日期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截至本案审理时,吕迎莉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应计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鲁巍向本院呈交的吕迎莉于2015年8月4日出具的亲笔签名的借条及鲁巍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吕迎莉应偿还鲁巍欠款本金10万元及应计利息。本案中,吕迎莉欠鲁巍借款本金10万元,该事实有吕迎莉亲笔签名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该10万元欠款的利息,应自2015年8月4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24%。鲁巍利息主张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迎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鲁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75元,由吕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