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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刘旭、修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刘旭,修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铁北街。被执行人刘旭,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铁路林场工人,住梅河口市铁北街。被执行人修燕(刘旭之妻),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铁北街。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永刚与被执行人刘旭、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刘旭、修燕给付原告刘永刚欠款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二被告承担。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