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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曾卓成与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卓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陆圣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卓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83民初3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据以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的亦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北433号39幢1003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