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封世伦与杨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世伦,杨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491号原告:封世伦,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鹏,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璐,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世伦诉被告杨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世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封世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璐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世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封世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