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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虹虹与傅深珍、姜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虹,傅深珍,姜磊,赵修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张虹虹。被执行人傅深珍。被执行人姜磊,被执行人赵修梅。本院在执行张虹虹傅与深珍、姜磊、赵修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