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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金兰与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1334号申申请执行人许金兰,女,196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仓子乡河南村2组27号,身份证号13082119650321752X。被执行人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万树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许金兰与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