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金兰与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1334号申申请执行人许金兰,女,1965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仓子乡河南村2组27号,身份证号13082119650321752X。被执行人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万树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许金兰与承德市正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