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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恢968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红,吴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68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红,身份证号23232419840501512X,女,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仁和餐馆服务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14号。被执行人:吴晓龙,身份证号230103198006045714,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博发控股集团金融投资部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与被执行人吴晓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