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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华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材料厂、杨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华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材料厂,杨杰,柴晓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民初551号原告山西华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俊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柴晓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铁红,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厂长。被告杨杰,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华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蒙物流公司)与被告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永达耐火厂)、杨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晓蕾、韩铁红、被告永达耐火厂及被告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蒙物流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输协议》,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货物运输事宜,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运费,至今尚欠原告运费30800元。被告永达耐火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杨杰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所以被告杨杰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欠原告运费308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726.87元(从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达耐火厂辩称,欠款是事实,但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杨杰辩称,所欠原告运费是被告永达耐火厂所欠,与被告杨杰本人没有关系,所以被告杨杰不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华蒙物流公司与被告永达耐火厂签订一份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永达耐火厂运输耐火材料,运输方式为铁路集装箱运输,运费为每吨395元,结算方式为先支付应付运费的90%,等收到发票后,结算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支付了部分运费,剩余运费3080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永达耐火材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杨杰为投资人。庭审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1、提供《运输协议》一份及由杨世鑫在2014年7月8日、2014年8月8日所打的欠条各一份,以此说明原告给被告进行货物运输及被告欠运费的事实;被告永达耐火厂质证认为,对运输协议及杨世鑫所打的两份欠条均没有异议,但欠条是在2014年8月份打的,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杨杰的质证意见同永达耐火厂一致。2、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以此说明被告永达耐火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杨杰,杨杰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达耐火厂、杨杰质证认为,对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杨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5日至运费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永达耐火材料厂、杨杰质证认为,不同意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永达耐火厂签订的《运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永达耐火厂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永达耐火厂支付所欠运费308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杰作为被告永达耐火厂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曾承诺于2014年8月20日前付清欠款,但被告未能履行,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的运费30800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杨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阳泉市郊区永达保温耐火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恕审 判 员  蔺志慧代理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