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梁永胜、郑芝兰等与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胜,郑芝兰,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梁永胜,男,1952年9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郑芝兰,女,1953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申请人梁永胜、郑芝兰与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5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