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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与陈移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陈移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968号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皮庄。法定代表人黄会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移山,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与被告陈移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移山不服本院判决,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豫17民终53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诉称,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筹建处原股东陈益民占51%,黄会华占49%,筹建期间,陈益民之弟陈移山受陈益民委托负责后勤管理。后陈益民将股权一次性转让给黄会华,转让后,黄会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李林坡代付彩钢瓦材料款20000元,2013年11月,李林坡持陈移山所写的接受货物清单起诉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要求偿付货款42321元,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判令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偿付李林坡货款42321元,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扣除黄会华与2013年10月16日已支付给李林坡货款20000元,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应向李林坡支付货款22321元。经查账得知,2013年8月24日,陈移山以:“已付李林坡彩钢瓦钱”为由向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筹建处账上领取现金28466元,但陈移山并没有将该款支付给李林坡,黄会华认为所支付李林坡20000元是替陈益民、陈移山代付,既然驻马店市中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应由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偿付,那么陈移山2013年8月24日以“付李林坡彩钢瓦钱”为由从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筹建处账上领取的现金28466元,就应如数返还给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李林坡从原告处领走的彩钢瓦钱28466元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移山辩称,原告提供的便条是虚假的,不能证明我向学校财务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筹建期间,该校股东陈益民之弟陈移山受陈益民委托负责后期管理。后陈益民将股权一次转让给黄会华。2013年11月,李林坡持陈移山所写的接受货物清单起诉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要求偿付货款42321元,西平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益民与黄会华2013年7-8月筹建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期间共欠李林坡负彩钢瓦及隔断用材款42321元,扣除黄会华于2013年10月16日已支付给李林坡货款20000元,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应向李林坡支付货款22321元。2015年8月18日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已将该款付给李林坡。原告向本院提供陈移山签字的便条一份,载明:“全付李林坡彩钢瓦钱贰万捌仟肆佰陆拾圆(28466元),陈移山,2013年8月24日”该便条上方有裁剪现象,原告现金账单上没有记载该付款便条所写的款额支付给陈移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付款便条、现金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凭证只有2013年8月24日被告签字的向李林坡全付28466元付款条,该付款条在内容上不符合常规的书写格式,且该便条上行有裁剪痕迹,该便条上的付款数额在原告现金账单上未显示被告领款28466元记录。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平县慧华精英学校对被告陈移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