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柯文育、应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育,应凌华,庄丽琴,林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柯文育,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应凌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庄丽琴,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华全,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文育与被执行人应凌华、庄丽琴、林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8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兰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