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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代富与覃胜召、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代富,覃胜召,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覃代富,男,1965年9月17日生,壮族,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覃胜召,男,198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塘福路242号建都商住楼2栋2单元3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14721X6821XXXX。法定代表人XX飞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罗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代富与被执行人覃胜召、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由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覃代富各项经济损失15084元,覃胜召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覃胜召赔偿覃代富各项经济损失1743元;3、案件受理费由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0元,覃胜召承担30元;4、共同承担执行费157元。2016年8月2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20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覃胜召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7117元及执行费157元。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罗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审 判 员  韦瑞营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