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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187号原告:丁某,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被告:韦某,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原告丁某与被告韦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没有损害有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彭朝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萍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