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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海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海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27号罪犯农海健(自报),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海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农海健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罪犯农海健于2013年3月25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次,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农海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农海健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海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农海健的身份与横县公安局良圻派出所登记的农海健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农海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海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