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8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良,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良,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定襄县受禄乡三家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3号。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受禄乡瑶三线3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任正旺。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俊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仲裁字[2016]第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秋源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921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