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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贵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8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安新县。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18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叩某某(已判)在高阳县宏润大卖场超市信息部内,盗窃现金27500元,在超市内香烟专柜盗窃香烟七条(价值294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自愿认罪,辩称其参与了第二次盗窃,其知道叩某某第一次盗窃,但其当时在宾馆睡觉,叩某某叫其去,其没有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与叩某某(已判)预谋盗窃高阳县宏润大卖场超市财产,2014年7月11日凌晨,叩某某在高阳县宏润大卖场超市信息部内,盗窃现金27500元,白某某分得部分赃款;之后被告人白某某与叩某某又在高阳县宏润大卖场超市内香烟专柜盗窃香烟七条(价值294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14年夏天,其和对象在高阳县群芳阁洗浴长期住,叩某某经常到那找其。叩某某提前好几天就叫其跟他一起到宏润大卖场超市偷东西,其不去,有一天晚上11点多,叩某某说:“你俩待着吧,我自己去。”他就带着帽子(蓝色)、口罩(白色)、手套(白色),还穿了其一条黑色的牛仔裤,就走了。大约凌晨1点多他回来了,拎着两个黑色塑料袋,可能是用衣服包着呢,进来说“弄成了,咱们赶紧换个地方。”然后三个人就打车到了卓越宾馆,开了一间屋,三个人数数一共是25000元钱,可能还有点一块、五块的没数,他当场给了其3000(百元面值、五十元面值、二十元面值)元钱,分完钱,叩某某说:“那里有监控,咱们弄了去,那里还有几条烟,也拿了去。”其就跟他一起去了,进去之后,就开始摆弄监控主机,叩某某到货架子上拿了个新剪子把线都剪断了,其就抱着主机往外走,他就从后门抱起一袋子烟往外走,这烟是他第一次进来装好的,没有拿,出去之后,路边有个大坑,其就把主机扔大坑里了,两人把穿的衣服也脱了扔大坑里了,然后其坐三轮就回了卓越,叩某某说去放烟,也不知道他去哪放了,他待了会也就回去了。第二天三个人一起回叩某某的老家安国了,在他家待了10多分钟,叩某某跟他爸爸说了几句话,三个人就又回了高阳,在高阳吃了午饭,其和其对象就回老家了,过了几天,叩某某一人到其老家找其,给了2200多元的零钱,都是五元的。2、同案犯叩某某供述,大概在7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和白某某到了宏润大卖场超市西南角处的厕所处,白某某放风,其从排风口爬进厕所里然后走到超市西北角的信息部房间(房间门没锁),其拉开信息部内办公桌从北往南数第二、第三个抽屉从里面偷了10000余元现金,接着从靠西墙放着的铁皮柜下边的橱子里偷了八、九千元左右的现金。偷完后,其从信息部拿了超市后门的钥匙,打开超市的后门出来了。然后其和白某某回到白某某的住处,数了数钱,大概有25000元左右。白某某说再回去偷点烟,顺便再把信息部的监控弄坏了去。接着两人又回到宏润大卖场超市,从后门进去,走到超市东侧收银台南边卖香烟的柜台,偷了6、7条香烟,接着又回到信息部把监控的线割断,拿着监控主机从后门走了。事后其分了16000元左右,白某某分了七、八千多元。香烟是两人一起抽了。3、被害人周某陈述,昨天(2014年7月10日)21点30分超市下班后,吴某(财务主管)把当天的营业额放到超市内的西北角的信息部房间内就下班了,到22点多钟,其把门窗锁好然后回家了,到今天早上七点多钟上班发现宏润大卖场超市后门开着呢,钥匙在门上插着呢。放在信息部房间内抽屉、铁皮柜的现金不见了,并且信息部房间内的监控主机被切断了。在收银台旁边的烟酒柜台里的香烟丢了七条,其就报案了。被盗了大概二万七千余元现金,被盗的香烟有泰山佛光香烟一条(零售价750元)、黄鹤楼漫天游香烟一条(零售价700元)、钻石避暑山庄香烟一条(零售价580元)、黄鹤楼软包雅香香烟二条(每条售价170元)、苏烟软包金沙香烟二条(每条售价450元)。现金是在宏润大卖场超市西北角信息部房间内的办公桌抽屉和铁皮柜内被盗的、香烟是在收银台旁边的烟酒柜台处被盗的。今天早晨来的时候其发现超市的总电闸被断开了,超市内没电,怀疑是内部员工偷的东西。4、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叩某某自己出去了,其问白某某他干什么去了?白某某说你管那干什么。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叩某某就回来了,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其就问他干什么去了?他说别问了,收拾收拾赶紧走。三个人就到了卓越会馆,白某某让其到房间厕所呆会去,其出来看见叩某某往那个黑色塑料袋里装钱来,听见叩某某说对不起家里之类的话。后来叩某某叫着白某某出去了一趟,大概一个小时他们回来的。后来公安局的抓了叩某某,其才知道那天晚上叩某某盗窃来。那天晚上叩某某自己先出去了一次,后来白某某和叩某某一块出去了一次。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7月10日)22点左右超市下班后,其把当天收银台的营业额汇总到一起,然后放到西北角的信息部房间内办公桌的抽屉内就下班了,到今天早晨7点多钟,来上班发现宏润大卖场超市后门开着呢,钥匙在门上插着呢。放在信息部房间内办公桌的抽屉、铁皮柜的现金不见了,并且信息部房间内的监控主机被切断了。随后其通知老板周某报案了。被盗了大概27500余元现金,听周某说还丢香烟了。6、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其怀疑是以前店里的一个员工叫叩某某的(偷的),他曾经是店里的管理员,也管电力。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立案情况。8、叩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叩某某指出2号男子(白某某)为与其一起偷东西的人。9、宏润大卖场损失物品明细表,证实被盗人民币27500元,香烟7条。10、高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叩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0元。11、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香烟鉴定价格为2940元。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7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盘锦车站将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抓获。13、临时羁押证明,证实白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4日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辩解未参与第一次盗窃,但其事前与叩某某预谋,事后参与分赃,与叩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周六波退赔人民币30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志勇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王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畅段希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