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立杰与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杰,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100号原告姜立杰,被告王晓红原告姜立杰诉被告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姜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立杰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