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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立杰与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杰,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100号原告姜立杰,被告王晓红原告姜立杰诉被告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姜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立杰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