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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50号之一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洪伟,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胡学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