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50号之一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洪伟,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胡学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