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曾高军、方菲、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梅,曾高军,方菲,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976号申请人刘冬梅,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曾高军,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方菲,女,汉族,1990年9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1841839D。法定代表人方忠。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冬梅诉被告曾高军、方菲、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曾高军、方菲、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高军、方菲、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