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婷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婷,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473号原告:姚婷,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王树林,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姚婷与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姚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婷负担。审 判 长 吴 琪代理审判员 徐 正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