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林淑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淑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淑杰,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淑杰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林淑杰诈骗罪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林淑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淑杰谎称可以利用“特殊体治疗”的迷信方法,在开原市杨某家为被害人杨某身患肺癌的女儿杨某某1治病,治疗期间林淑杰以收取治疗费用为由分两次共骗取杨某人民币10,500元。2015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淑杰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淑杰退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淑杰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害人杨某某1陈述、证人杨某某2证言、证人林某证言、证人齐某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并有户口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无前科劣迹证明、退赔协议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淑杰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林淑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淑杰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及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井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