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2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阿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珍,周阿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2990号申请执行人陈尚珍,女,1970年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被执行人周阿弟,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陈尚珍与周阿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阿弟现下落不明。其名下存在位于本市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动迁安置房屋,但鉴于上述房屋系动迁安置的属性且现安置方暂存争议,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故本院对上述房屋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其中仙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已经依据民三庭2016年1月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归案外人所有。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