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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保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彭德强与陈建平股权转让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强,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保197号之一申请人:彭德强,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陈建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申请人彭德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因申请人彭德强未按规定向本院足额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彭德强的诉前保全申请。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