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国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391号原告:杜国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杜国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杜国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邦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杜国邦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桂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