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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国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391号原告:杜国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XX,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杜国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杜国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邦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杜国邦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桂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