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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博史呷嘿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史呷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博史呷嘿,男,彝族,1944年4月5日出生,文盲,农民,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0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强,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丰富全,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博史呷嘿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汀、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博史呷嘿及其辩护人王强,翻译人员丰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博史呷嘿在其村边放牧,其牲口在被害人乃古某某家的核桃树地中吃草。被害人乃古某某见状,指责被告人博史呷嘿的行为不当,两人遂发生口角,继而又用石头相互攻击,两人的头部都受伤流血。被害人乃古某某提出要去找村干部解决问题,被告人博史呷嘿让乃古某某在前面走,二人一前一后往村中走去,行走过程中,被告人博史呷嘿对刚才发生的事情,心生恨意,产生杀害乃古某某的念头。于是,被告人博史呷嘿突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向被害人乃古某某抛去,击中其后脑,被害人乃古某某当即扑倒在地。被告人博史呷嘿又从地上捡起两个石块,对被害人乃古某某的头部连续打击两下,致使被害人乃古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博史呷嘿逃离现场,当晚在家中被抓获。经法医鉴定:乃古某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博史呷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博史呷嘿辩解称其无前科、系初犯,我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无矛盾。被告人博史呷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博史呷嘿作案时已年满七十周岁,且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系激情犯罪,社会影响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博史呷嘿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博史呷嘿放牧时,其家的牲口进入到被害人乃古某某家的核桃树地中,被害人乃古某某见状便指责被告人博史呷嘿,二人遂发生口角,继而用石头相互攻击,二人的头部均受伤流血。后被害人乃古某某提出去找村干部解决问题,被告人博史呷嘿要求被害人乃古某某走前面,因被告人博史呷嘿对被害人乃古某某顿生恨意,便产生杀害被害人乃古某某的恶念,途中,被告人博史呷嘿趁被害人乃古某某不备,从路边捡起一石块朝被害人乃古某某后脑抛去,被害人乃古某某当即扑倒在地,后被告人博史呷嘿又捡起两个石块连续抛打向被害人乃古某某的后脑部,致使被害人乃古某某当场死亡。2016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博史呷嘿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乃古某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颅致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5日18时许,宁南县跑马乡派出所接罗某某电话报警称乃古某某被人打了,伤势严重。遂案发。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6日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博史呷嘿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博史呷嘿无反抗、逃跑行为。3、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载明,被告人博史呷嘿不是在逃人员,未发现有前科记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宁南县跑马乡菲地村6组的通村公路上,此公路系泥巴路,路宽3.8米,此公路往东通往色格村,往西通往菲地村。中心现场位于此公路北端,经勘查在距公路北面边缘70cm处发现一滩血迹,编号为4号(已提取),在距此血迹东南方向1.8m、1.3m、1.25m处分别发现并提取3块带血石头,编号为1、2、3号,石头上的血迹已提取并分别编号为1、2、3,在距血迹东北方向1.1m处公路坎下发现并提取一带血石头,编号为5号。石头上的血迹已擦拭提取,编号为5,沿血迹往东搜索至22.8m发现一带血帽子(已提取)。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法医字[2016]第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满面有散在血污,右眉弓、右颧部、鼻翼、右上唇、右下颌均有散在、片状皮肤擦伤;左耳廓后方颞部至左枕部范围内有大小不等较规整头皮裂口六个,其中左耳根部后方处有一头皮裂口1.5cm×0.5cm,该创口上方与耳廓上边缘相平处有两个头皮裂口,前上方裂口为2.5cm×0.5cm,后方裂口为2cm×0.5cm,枕顶中部有1cm×0.5cm头皮裂口,四创创缘均较规整,有表皮剥脱,创腔有组织间桥,创角均钝;左颞、枕交界偏顶部处有一斜向头皮裂口4.0cm×0.8cm,枕部偏右侧枕顶处有斜向头皮裂口4.5cm×0.5cm,二创口创缘均较规整、有表皮剥脱,创腔有组织间桥,创角均为一端钝,另一端为撕裂形锐角。创口损伤均较新鲜,有活动性渗血,头部其他位置未见损伤。鉴定意见,乃古某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颅致颅脑损伤死亡。6、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DNA)[2016]105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在所送检的1号、2号、3号、5号石头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现场4号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乃古某某血样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03×1021;2、在所送检的被告人博史呷黑衣服、裤子上的可疑血迹、现场提取的带有可疑血迹的帽子中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博史呷黑血样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157×1018。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博史呷嘿指认作案现场位于宁南县跑马乡菲地村6组的通村公路。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乃古某甲、唐某某分别辨认出案发当天用石头打乃古某某头部的人是博史呷嘿。9、提取笔录证实,宁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本案现场带有血迹的石头及被告人博史呷嘿所穿的带有血迹的深蓝色长裤、黑色上衣进行了提取。1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跑马乡乡干部,乃古某某是我的侄儿子。2016年5月15日乃古拉嘿打电话给我说乃古某某被博史呷嘿打死了,我就报了案。11、证人乃古某甲(乃古某某之孙,7岁)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17时许,我和唐某某在宁南县跑马乡菲地村6组的公路上耍,然后我听到我爷爷乃古某某说博史呷嘿把牛放到爷爷家的核桃地里去了,他们就吵起来了,当时他们两个人手里都拿着石头,后来就打架了。从公路坎下来到公路上,博史呷嘿用石头将乃古某某右耳后边打流血,博史呷嘿头上也流血了,但是我没有看到博史呷嘿爷爷的伤是怎么来的,不知道是我爷爷乃古某某打的,还是博史呷嘿爷爷自己摔倒的。他们到公路上后,乃古某某喊博史呷嘿到咪色社长那里去解决,博史呷嘿答应并叫乃古某某走前面,乃古某某转过身后刚走了几步,博史呷嘿就在公路上捡了一个石头,扔过去打在乃古某某后脑勺上,乃古某某被打得扑倒在地上,接着博史呷嘿又从公路上捡了两个石头来打倒在地上的乃古某某,也都打在乃古某某的后脑勺上,博史呷嘿边打边骂乃古某某。博史呷嘿打人的那几个石头上都还有血,石头都被丢在了路边,有一个石头是条形的。博史爷爷走了以后,我就上去看乃古某某,但乃古某某一点反应都没有了。我跑去喊省补某某,省补某某上前去喊乃古某某,但还是没有一点反应,省补某某就找了些人来把乃古某某背回家了。12、证人唐某某(7岁)证实的案发当天博史呷嘿将牛放进乃古某某家的核桃地后,两人发生打斗,先是两人互扔石头,且头部都受伤流血,乃古某某提议到社长处解决,正要去找人说理的途中,博史呷嘿在乃古某某身后抛了三块石头击向乃古某某头部的过程与证人乃古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13、证人省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17时许,我在乃古拉嘿家背后的公路边上一个石头上坐着时,乃古某甲和唐友杰就来喊我,乃古某甲对我说他爷爷乃古某某被博史呷嘿打死在公路上了。接着我和乃古某甲、唐友杰一起去看乃古某某时,我连续喊了几声,乃古某某都没有答应。我又摸乃古某某的脉搏,发现乃古某某都没有脉搏了。我便朝乃古某某的弟弟乃古拉嘿家方向喊,乃古拉嘿两口子听见后就过来了,后来我又打电话找人来把乃古某某送回家中。乃古某甲是乃古某某的孙子,唐某某是博史呷嘿侄儿子的孙子。14、被告人博史呷嘿的供述证实,我和乃古某某以前没有矛盾。在2016年5月15日16时许,因为我家的羊子、牛往乃古某某的核桃树去了,乃古某某叫我把牲口赶走,说我天天把牲口放在他家核桃地里面去。我听到后就把牲口赶起往上面的公路走,我说:“这些地是分给你家的啊?”他说:“这个地不是分给我的?未必是你家的地我抢起来栽的?”我说:“我家湾头地里被你家牲口把作物吃了,我就没有说你啥子。我家牲口一到你家地里你就来吵我。”我还说:“我又不是故意将牲口放在你家地里面去的,我又没有天天在你家地里放,只是今天才跑到你家地里了。”乃古某某说:“你有本事你来打我!你不打我我就拉屎给你吃。”我们两个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当走到我家背后那条公路上时我们就互相推搡起来,后来抱在一起摔倒地上,乃古某某捡石头打我头部两三下,把我的头部打出血,我的帽子也被打掉在地上。然后乃古某某把我从地上拉起来并叫我去村上解决。我叫乃古某某走前面,我想我几十岁了被他打出血,我就在地上捡起一个石头使力地朝他的后脑打去,就是想把他打死才好。乃古某某被打后便面部朝下趴在地上,我想乃古某某没有死,就又捡两个石头朝他的后脑扔打过去,打在乃古某某后脑的左边,我想到他已经死了,于是我就回家了。我和乃古某某打架的时候,有两个小孩子在场,两个都是乃古某某的孙子。15、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博史呷嘿的身份和年龄等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互为印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博史呷嘿与被害人乃古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斗,经被害人乃古某某提议,二人在前往村干部处解决的途中,被告人博史呷嘿趁被害人乃古某某不备,连续用石块击打被害人乃古某某后脑部致被害人乃古某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博史呷嘿称其无前科、系初犯,我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无矛盾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博史呷嘿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博史呷嘿作案时已年满七十周岁,且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系激情犯罪,社会影响较小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博史呷嘿的坦白等情节,可对被告人博史呷嘿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博史呷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菊代理审判员 王 一 清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子伍且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