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与宁波宏达摩托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宁波宏达摩托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凤洋三路63号。法定代表人黄茂德。被执行人宁波宏达摩托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69990。法定代表人徐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铭展发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宏达摩托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宏达摩托用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0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