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荣昌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荣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荣昌,男,1938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现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性春,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田林县。系被告人内弟。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荣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荣昌及其辩护人陆性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韦荣昌到田林县八桂瑶族乡渭标村平定屯黄某1家门口,尾随被害人黄某1进入黄某1家中,进入被害人黄某1房间,将被害人和自己的裤子脱掉,想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由于其生殖器无法勃起,就用生殖器在黄某1的阴道口摩擦了几分钟。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1属于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韦荣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荣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患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荣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并没有被强奸到,被告人不应定性为强奸,应定性为流氓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韦荣昌到田林县八桂瑶族乡渭标村平定屯黄某1家门口,尾随被害人黄某1进入黄某1家中,进入被害人黄某1房间,将被害人和自己的裤子脱掉,想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由于其生殖器无法勃起,就用生殖器在黄某1的阴道口摩擦几分钟。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1属于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韦荣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其独自一人在家门口一下便进入房屋大厅,这时韦荣昌出现在其家门口并尾随其进屋,他随手将大门关上。在大厅里韦荣昌抓住其手并抱其,其见状挣开往房间跑,韦荣昌追上来在房间门口抓住其并将其拉到床边。韦荣昌双手扶住其肩膀压迫其坐在床头边上,后强行将其内裤及裤子脱到膝盖往下一点,接着韦荣昌自己脱下裤子并用力将其推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住其,用阴茎摩擦其阴部,但没有插进阴道,约十来分钟他才从其身上爬起来穿上裤子,然后离开。其不敢喊叫,其喊叫韦荣昌就会杀其,当时韦荣昌用手比划脖子给其看。其独自一人起来后不知所措,直到晚上其女儿来问其才说韦荣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妻子岑某2在广东打工,2015年11月21日21时许,其妻子的姐夫打电话给其说包仔(韦荣昌)强奸了其岳母,其让他去八桂派出所报警,但他说不懂报警。于是其于11月23日赶到平定屯,下午15点半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其得向岳母问过,其岳母用手语说被本屯的包仔摸弄并脱裤子强奸。3、证人岑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1日9时许其上山摘玉米,傍晚18时许回到家时见其母亲坐在伙房一声不哼,好像一点精神都没有的样子。其喂完猪与鸭准备煮菜时,其母亲就打水洗脚并用手语说她不想吃饭准备去睡,其以为她生病就跟到房屋客厅用手语问她是否生病,她就说包仔(韦荣昌)关好大门,把她拖到房间床上抱住她,脱掉她裤子摸弄她,如果其母亲说出去就割其全家人脖子。其听后就打电话给其丈夫韦某1,其丈夫回到家后打电话给其妹夫黄某2,黄某2说要报案但其与丈夫都不知道怎么报案,直到2015年那11月23日黄某2从广东赶回后才用手机报了案。4、证人岑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3日,其接到大姐岑某1的电话说其母亲被韦荣昌强奸了,要其请假从广东回家处理。其到家后看到其母亲傻坐在门口,其丈夫就拿电话报了警。其父母都是聋哑人,有点傻。5、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1日18时许,其在外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家里有事,其赶到家后妻子说岳母哭着告诉她韦荣昌将其岳母抱住不给动,强奸了其岳母,韦荣昌还吓唬说如果把强奸的事情说出来就杀其全家。由于其不知怎么报警,就等到其妹夫在23日回来后才由他报警。其岳父母是聋哑人,呆傻,其岳母用手语表达她就懂一点。6、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中旬,渭标村的村干到卜某(韦某1)家,其去打听才知道对方说是其父亲韦荣昌强奸了黄某1的事。其知道后责问其父亲,其父亲才说2015年旧历10月份,他得到黄某1房间里搂抱黄某1,但具体做了什么他没说,其猜测应该是发生了见不得人的事。过了好几天,卜某家人叫村支书来解决这件事,由于未能协商一致,当天下午5时许,卜某家人就报警叫派出所民警来调查。黄某1有点痴呆且耳聋,说话不清楚,像刚学说话的婴儿那样。7、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中旬,其岳父韦荣昌强奸了黄某1。11月一天的20时许,黄某1的家人找来渭标村的村干调解,由于当天太晚其与妻子韦某2没有过去一起调解。11月23日8时许,黄某1的家人又找来村干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下午公安民警就把其岳父带到了八桂派出所。黄某1一直都有点傻、耳聋,讲话不是很清楚。黄某1的丈夫耳聋很严重,一般说什么他都听不见。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渭标村副主任,2015年11月23日上午,其接到渭标村支书岑某3的电话让其下午一起到渭标村平定屯。12时许,其与支书岑某3、主任罗某,4三人一起到平定屯黄某1家,黄某1家门口站有很多人,黄某1的女儿、女婿就和其三位村干说韦荣昌强奸了黄某1,想让其几个村干帮忙解决要挂红费及摆几桌饭菜。其三个村干把韦荣昌带到黄某1家,支书问韦荣昌是不是强奸了黄某1,韦荣昌点点头表示默认,过了一会主任带韦荣昌到门口单独问他,韦荣昌就亲口和主任说得强奸黄某1的事实。由于黄某1家的一帮亲戚产生了分歧,有人说同意调解,有人说要交给上级解决,其三个村干见有分歧就把韦荣昌送回家。到了韦荣昌家主任问韦荣昌说:“他们要一些钱你给吗?”韦荣昌说:“给啊,千把几百块吧。”过了一会黄某1的女婿打电话来,其三个村干就到黄某1家吃饭,吃饭期间韦荣昌女儿韦某2与黄某1家人发生争吵,其三个村干劝开后就让黄某1家人找上面的来解决。黄某1说话“呜呜啊啊”的,比较呆傻。9、证人岑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渭标村支书,2015年11月23日,其接到平定屯韦某1打来电话称他岳母被韦荣昌非礼了,要求村干部到他家里调解。其打电话给罗某,4并与杨某1会合后,三人前往韦某1家,当时韦某1家已有一帮人在等候其几人。在韦某1家其三个村干问了事情的经过,罗某,4与杨某1叫韦荣昌过来后,其几个村干就问韦荣昌是否得搞黄某1,韦荣昌点头默认,并承认错了这样的话。待杨某1到那马屯要调解材料返回韦某1家后,韦某1家人却不同意调解。其几个村干将韦荣昌送回家,后来韦荣昌的女儿韦某2自己到韦某1家商量赔偿事宜,并发生争吵。其几个村干离开后,14时许派出所人员就将韦荣昌带走。10、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渭标村主任,2015年11月23日,其接到平定屯韦某1的电话说他岳母被韦荣昌非礼了,要求村干部到他家调解。其便打电话给岑某3、杨某1一起前往平定屯。到了韦某1家时已有一帮人在等候,韦某1说让其几个村干部作公证并写一个书面依据。其几个村干就先了解事情的经过,其与杨某1把韦荣昌叫来后问他,韦荣昌就点头默认,其见韦荣昌不出声就叫他到黄某1家旁边问,韦荣昌说他得强奸了黄某1,但是要太多钱他没有办法出,几百元钱还可以出。其回到原座上后把情况反馈给韦某1他们,由于很多人意见不一致,韦某1他们就选择报警,其几个村干就把韦荣昌送回家。后来韦荣昌的女儿韦某2自己到韦某1家协商,协商不一致便发生了争吵。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韦荣昌、黄某1都是亲戚,在韦荣昌被公安带走的头一天晚上,卜某(韦某1)到其家说韦荣昌进到他家欺负(发生了性关系)他妈妈,要其一起帮忙解决。第二天村干来调解,由于吵得太厉害,罗某,4与杨某1去叫韦荣昌时其便离开了现场。1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拍摄现场的概貌情况并提取了被害人黄某1的血迹及阴道内精斑、提取了被告人血迹。13、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韦荣昌指认确认八桂瑶族乡渭标村平定屯黄某1房间床上为其作案地点。14、百公物鉴(法临)字〔2015〕267号法医学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阴道分泌物未检出人的精斑。15、南医司鉴[2016]精鉴字1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16、残疾证证书,被害人黄某1听力语言残疾为一级。17、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1的丈夫是呆傻人,一问三不知,未能对其制作笔录。18、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3日,田林县八桂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韦荣昌拘传至派出所进行讯问,2016年1月28日、7月4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韦荣昌后,韦荣昌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19、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韦荣昌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0、被告人韦荣昌供述,2015年旧历10月21日、22日其中一天中午12时许,其路过黄某1家门口时,看到黄某1拿着一把酸菜进入她的房间。其跟随黄某1到她房间里,将黄某1推到床上,把黄某1裤子脱到膝盖处,然后将自己的裤子也脱到膝关节处,之后其便扑到黄某1身上用阴茎在黄某1阴道口那里摩擦约有5分钟,因其阴茎未勃起就只好穿上裤子离开黄某1房间,黄某1自己也穿好裤子从房间出来。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荣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并没有被实际侵害,对被告人韦荣昌应定为流氓罪,经查,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进入房间,并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因被告人生理原因才未得逞,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而流氓罪现已取消,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韦荣昌实施犯罪的对象是残疾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荣昌在实施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荣昌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国秀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