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源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源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641号罪犯何源朝,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1)汕中法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源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源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何源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源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源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源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