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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樊世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世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7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世荣,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世荣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樊世荣途经重庆市北碚区X居委会羽毛球场时,趁被害人张某打羽毛球之机,将张某放在羽毛球场旁石凳上的OPPO牌R9TM型手机1部(鉴定价格:2260元)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700元被耗用。2016年8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樊世荣口头传唤至天生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樊世荣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樊世荣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提取、扣押、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涉案照片,监控视频,领条,手机销赃、购买凭据,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世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樊世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世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