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剑忠、薄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剑忠,薄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674号申请执行人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剑忠,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薄永芬,女,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剑忠、薄永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剑忠、薄永芬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1,300.72元及滞纳金14,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986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偿还能力,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