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周某、魏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魏某,朱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至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共同出资在兴化市昭阳镇东五里金沙花园,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共摆放“捕鱼机”1台(6机位)、“龙机”1台(8机位)、“扑克机”1台,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非法所得已退出,赌博机3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乙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涉案赌博机物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魏某、朱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的全部非法所得均已退出,本院决定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因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机三台予以没收;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顾逸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