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执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存霞与被执行人窦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霞,窦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赵存霞,女,生于1977年2月17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窦利群,女,生于1980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存霞与被执行人窦利群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窦利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欠申请执行人赵存霞70000元借款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霍学锋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