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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豫东与南阳顺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杜洧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豫东,南阳顺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杜洧涛,桑焦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810号原告白豫东,男,生于1969年7月,汉族,居民。被告南阳顺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杜洧涛,公司经理。被告杜洧涛,男,汉族,居民。被告桑焦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豫东诉被告南阳顺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杜洧涛、桑焦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英 来自: